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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2015-1-21 10:40 阅读: 6974 评论: 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许可项目名称: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编号: 38-8-05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
岗位责任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市器审中心)注册主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2.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技术审评意见,经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通知企业修改。
4.对于修改补正后且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核人员。
5.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出具退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核人员。
6.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写明问题和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核人员。
期限: 24个工作日
(二)复核
标准:
对主审人员出具的主审意见进行复核,重点对产品适用范围、主要性能指标、使用方法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内容进行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 市器审中心注册复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复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核准人员。
2.对主审意见有异议的,明确复核意见,经与主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在期限范围内按原渠道返回。
3.对于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核准人员。
期限: 10个工作日
(三)核准
标准: 审查技术审评意见,确定技术审评结论。
岗位责任人: 市器审中心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复审人员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将申请材料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期限 : 5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确定审批过程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确定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3.对于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期限 : 8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1.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审批过程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对于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3.对于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期限 :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3.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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