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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2015-1-21 10:40 阅读: 7392 评论: 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许可项目名称: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编号: 38-8-05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
20.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需要时提交)
(1)主要生产工艺描述(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指示系统等)及确定依据;
(2)反应体系的组成;
(3)被测样本的要求;
(4)试剂用量;
(5)体系的反应条件;
(6)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方法(校准、质控方法);
(7)提供各种验证资料。
注:
①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
②上述申请材料中《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须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对于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③凡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④上述申请材料中“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项资料必须是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所进行试验的资料。
(二)申请产品重新注册,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申请人填报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内容相同;
(2)“产品名称”、“包装规格”应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包装规格一致。
2.《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体外诊断试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相同;
(2)“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如有)、“英文名称”(如有)、“包装规格”应与产品标准一致;
(3)“产品标准编号”应填写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编号及名称。
3.证明性文件,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的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4.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5.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6.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注册证有效期内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7.注册产品照片
申请人应按注册产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提供5寸以上(含5寸)彩色照片。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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