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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如企业同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并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 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各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 (1)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 (2)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