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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2015-1-21 10:40 阅读: 9158 评论: 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编号:38-9-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如企业同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按照本程序合并办理,并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
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各2份复印件;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5、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时:
(1)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
(2)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时: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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