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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采购国产设备 全额退税(附产品清单)

2020-4-4 10:48 阅读: 1505 评论: 0 来源: 医药网 编辑: ygzx1
[导读]  一批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及相关解读。 相关解读显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自20 ...
  一批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及相关解读。
相关解读显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根据《办法》,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多次发文,支持国产器械
除了《办法》,国家以及各地区曾多次发文支持采购国产设备。
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表示,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要实施阶梯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装备。
其中的梯级配置,意味着公立医院不得唯进口不要、唯高端不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来定。二级及以下医院和非临床急救型的医院科室,要引导优先配置国产医疗设备。
2019年7月,广东省卫健委印发《广东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技术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严禁广东省公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享有独立产权而采用合作、融资租赁租入、举债或集资购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等方式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同时,鼓励公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
此外还有地区发文表示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018年12月7日,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告》,关于投标人资格里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国产器械上市,进口器械价格下跌50%
一方面国产器械的确需要支持,但是另一方面,不少细分领域的国内械企也正在不断推进国产替代。
微创医疗董事长常兆华曾对媒体表示,之前国内高端医疗器械行业落后,致使手术所用支架百分之百全部依赖进口,价格奇高不下。中国患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高科技文明带来的疗效,要么承受较之国外患者数倍的价格。
根据人民日报海外网报道,即便无法替代进口设备,但多一分竞争,就能多一分还价的余地。在医疗器械领域,经常出现中国自主研发产品一出来,国际品牌同类产品价格直接大幅下落50%的情形。
医疗器械领域中国落后几十年,一出生就面临着残酷竞争,要在GE、飞利浦、西门子等国际巨头的包围中求生存。迈瑞医疗的员工曾对公司的起步有一句形象比喻:刚上球场对手就是乔丹,刚上拳击台对手就是泰森。
到现在,部分器械领域正在快速实现国产替代。
多份行业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医学成像、体外诊断、高值耗材、低值耗材、病人监护、医疗信息化等六大细分领域中,中国医疗器械的市场份额都在不断上升。
其中,在监护仪、呼吸机等病人监护领域,以迈瑞、理邦为代表的国内企业,已经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医疗信息化领域,东华、东软等中国企业也具有一定优势。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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