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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器械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2014-12-13 19:37 阅读: 529 评论: 0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如何看懂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中必须标明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如何看懂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中必须标明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
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批准文号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
二、“×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
三、“×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其中,“×”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10位数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号。如湘医械广审(文)第2012070023号,表示是湖南省2012年7月通过审查的,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序列的23号,是文字性的广告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哪些诱导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内容: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准“现身说法”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主要表现形式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主要有:广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擅自发布广告;非医疗器械产品冒充医疗器械发布广告。主要表现形式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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