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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器械公司隐患多需治理

2014-7-3 14:23 阅读: 954 评论: 0 来源: 医药经济报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在日常检查中经常见到常年由 铁将军 把门的小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例如,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800余家经营公司中,竟有300多家在验收拿证后便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这样的经营模式给医疗器械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日常检查中经常见到常年由“铁将军”把门的小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例如,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800余家经营公司中,竟有300多家在验收拿证后便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这样的经营模式给医疗器械安全带来了隐患。                   
    标准较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虽然《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独立的经营场所、储存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但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各自设立的检查验收标准高低不一,再加上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滞后,对经营条件的要求并不高,客观上导致部分省设立的标准比较低。
较低的验收标准导致医疗器械经营准入门槛较低,造成我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多、散、小的现状。部分企业仅是为了通过验收而准备一些必备条件,待验收完成并拿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有的将店面或场所转租、退租,有的则常年大门紧闭。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以上种种并非个别现象,特别是在骨科植入器械经营公司中更为常见。                      
    原因分析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和13%。不少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的年销售额虽然超过80万元,但又不愿缴纳17%的增值税,便注册几个公司来分摊营业额,而这些新注册的公司实际上并不经营医疗器械。
目前大部分医疗器械的购进还是由各医院自行招标,并没有实行全省统一招标。按照规定,投标单位必须是3家或以上医械经营公司。为了达到暗箱操作的目的,有时同一个老板注册几家公司后,以不同的公司身份参加投标。
医疗机构一般乐意从异地企业购进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由于药监部门只能对当地医疗机构使用的骨科植入物进行监管,而骨科植入物基本已植入患者体内,监管的着手点只能是手术记录及病例中所贴器械的合格证明,从而增加了对违法行为查办的难度。
目前,不少医疗机构对临床科室用药、用械量以及供货商的销售量每月都进行排名。如果某器械经营公司在同一医疗机构的业务量较大,可能导致这家公司在各供货商的排名榜上较为靠前,从而成为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如将这些业务分散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名下,单个公司的销售额就会大大降低,从而成为极不起眼的小型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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