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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何必谈虎色变

2015-2-16 12:27 阅读: 1141 评论: 0 来源: 健康界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这一行为的实施者,除了常见的汽车制造商,还有医疗器械生产商。但如同每逢汽车召回总引发国内民众担忧质量和安全一样,医疗器械召回也常常招致医疗机构忧心忡忡。 其实,医疗机构貌似熟悉的 召回 ,仍存在陌生或 ...
近年,“召回”一词,渐渐成为一个敏感词汇出现在公众视野。
这一行为的实施者,除了常见的汽车制造商,还有医疗器械生产商。但如同每逢汽车召回总引发国内民众担忧质量和安全一样,医疗器械召回也常常招致医疗机构忧心忡忡。
其实,医疗机构貌似熟悉的“召回”,仍存在陌生或被误读的一面。
    召回公示背后
医疗行业的很多人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履行着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医疗行业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打开该局官网“产品召回”公示栏可以看到,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8日,共列出20条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涉及企业包括强生、飞利浦、通用等全球知名厂商。比如,2014年12月22日,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主动召回;同年12月12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监护除颤器主动召回等。
    这些召回信息是如何登上国家药监局官网的?
据健康界了解,其实绝大多数召回案例起源于生产商的主动意愿。也就是说,国家药监局官网公示的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无论是通用,还是飞利浦、强生等,公示前经历的流程大同小异,最初的缘起是企业自身经过调查和评估,发现产品的潜在风险,再向全球公司发出召回邮件通知,世界各地的分公司随即启动召回流程,同时向所在国的药监局报告。
    年轻的舶来品
在中国,医疗器械召回的起步时间相比发达国家,晚了近40年。
召回制度始于美国。1966年,美国汽车行业出台规定,制造商有义务召回存在潜在风险的汽车。1972年,他们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有潜在风险的产品,此举标志其产品召回制度正式确立。随后不久,该制度被引入药品监管领域。
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欧美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日趋完善。
2011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目的在于强化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也是我国首部医疗器械召回法规。很多专家评价,它标志着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管和安全用械,再度向前迈出一大步。
抵达这个结果,有几个公认的“发酵点”:2001年10月,美国圣尤达心脏起搏器在中国召回,但当时国内尚无跟踪系统等基础支撑,使得召回工作举步维艰。这个教训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关注和反思。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粱燕君等联名提交“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2002年4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出限令,所有从疯牛病疫区进口的用牛羊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医疗器械,都必须召回并禁止使用。
直到2004年,中国诞生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药监局处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15起,涉及心脏除颤器、心脏起搏器、血糖仪及试纸等9个品种,其中13起由国外厂商发起。2007年12月6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问世。
    三个关键点
至今施行三年多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蕴含三个关键点。
首先,界定了何谓医疗器械召回。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一些专家解读时,曾表达一个共同的意思:召回并不总是意味着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器械,或将该器械退回到制造商,有时仅仅表示一个医疗器械需要进行检查、调理或修理,甚至有时只是修改并完善说明书。
他们的解读有据可依。因为“办法”依据医疗器械潜在风险的严重程度,将医疗器械召回分为3个级别: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级别数字越小,严重程度越高。
将召回分级管理,便是医疗器械召回法规的第二个关键点。
当然,有一种现象饱受诟病,曾有报道称个别外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时,针对国外市场和中国市场采用双重标准——国外实施召回而国内迟迟无动于衷,抑或在我国降低召回级别。健康界注意到,面对消费者对此现象的声讨,飞利浦、强生、西门子等公司曾多次陈述,他们面向全球市场实施统一的召回标准,即同等对待中国的召回和在国外的召回。
至于第三个关键点,则是基于启动召回的主体不同,将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前者简单来讲,即医疗器械生产商通过调查和评估,发现产品存在潜在风险,为防范伤害发生而主动采取预防性纠正措施。前述飞利浦和通用的召回案例便属此类。
与此相对应的是“责令召回”。也就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药品监管部门向其送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强制企业召回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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