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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测量”、“医学计量学”和“医学计量器具”的界定

2014-2-12 11:01 阅读: 9941 评论: 0 编辑: 南国知心
[导读]《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今年第1期刊登了作者王瑛关于“医学计量”概念及特点的文章,不少读者提出异议或心存疑问,非常希望权威人士能够答疑解惑。再者,近年来,国内有关部门相继组建了“临床医学计量”和“医学 ...


记者:关于“计量器具”和“医学计量器具”的概念既然如此明确,那为什么针对“医用三源”是否计量器具的争议至今尚未解决呢?

牛凤岐:根本原因在于,持肯定意见的,回避关于“计量器具”的权威定义,顾左右而言它;而持否定意见的,对相关概念又多是一知半解。如果大家都以国际公认,且被国内计量部门采纳,订入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的“计量器具”定义为准,不可能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

记者:厘清概念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既然“医学测量”、“医学计量学”和“医学计量器具”三个概念都有了说法,而且都源于经典定义,那我们是不是现在就实践一下,请您给分析分析“医用三源”对相关定义的符合性好吗?

牛凤岐:一起讨论。先说说我的看法。我认为,按照相关定义,所谓“医用三源”肯定不属于计量器具和医学计量器具。原因很简单:第一,计量部门解释说,他们所称的“医用三源”,是指超声、激光、辐射三大类医疗器械整体结构中的超声波、激光和射线发射部分。这就是说,它们都只是部件,不是“器具”,对于不是“器具”的东西,讨论它们是哪类器具是没有意义的。第二,它们都不具有测量功能,不用于测量目的,完全违背“计量器具”定义。第三,单独的发射部分也无法用于医学目的。

记者:据刊登在本刊同一期上的作者周力田的文章称,《强检目录》中的“三源”,原本是标准辐射源(辐射校验源)、标准激光源和标准超声源(超声校验源)。既然《强检目录》第37、40、41三条的主体是照射量计、激光能量(功率)计和超声功率计,为什么要挂上这三种“源”,而且放在括号中并用“含”字限定呢?

牛凤岐:这就不是一句话能够说清的了。(1)首先说三种“标准源”。计量界专业人士知道,照射量计、激光能量(功率)计、超声功率计等三种功率计,分别是检测医学和工业用放射设备、激光设备、超声设备输出功率的计量器具。放在基层供日常使用的叫“工作计量器具”,放在国家最高计量技术机构,用于对工作计量器具作检定、校准的,叫“基准计量器具”。但检定、校准都离不开“标准源”。所谓“标准源”,就是按照相关规范制做,能够发射系列量值辐射、激光、超声信号的标准信号源。检定、校准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用国家基准器具测出与系列输入电压对应的辐射、激光、超声输出信号的功率,然后用工作器具作相应测量,以工作器具所得值与基准器具所得值的符合程度对其准确度和可用性作出评价。鉴于其重要性,我国专门制定有针对标准源及利用基准器具、标准源检定、校准工作器具的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2)就像校验天平所用的标准砝码一样,标准源虽然重要,但它们只是辅助用品,并不在国际公认的计量器具名单中。在国际和国外文献中,也没有像国内的《强检目录》那样把标准源列在功率计后面括号中的。(3)虽然没有国际先例,但考虑到三种标准源与三种功率计的密切关系,作为各自的辅助用品注释在括号中也可以理解。不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含”字的意思是“包括在内”。标准源并非功率计的结构部件,用“含”字是不合理的,应该用“附”字。

记者:把“标准源”改成了“医用源”,还说得通吗?

牛凤岐:当然说不通。想想看,既然是超声、激光、辐射类医疗设备中的能量发射部分,怎么会同时又是超声功率计、激光功率(能量)计和照射量计的结构部件,或者成为它们的辅助设备呢?显然既不合逻辑,又违背事实。

记者:我很同意您的分析和结论。不过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超声、激光、辐射类医疗设备,尤其是其中的影像型诊断设备,是具有某些测量功能的,所以属于计量器具。您认为这种说法对吗?

牛凤岐:我也曾经这样认为。但进一步学习以后发现,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其实,仔细琢磨琢磨国际公认的“计量器具”定义和欧盟文件中的“带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的定义,就不难意识到,它们都是就设备整体或整机而言的。影像型诊断设备虽然具有某些测量功能,但都是过程性、局部性的。制造商的目的和设备的整机功用并不是用于临床测量。再者,对于测量仪器或称计量器具,首要要求是量值准确;而对临床诊断设备,首要要求是发现和检出病灶的能力,其次是影像所见的真实性,第三才是定性、定量的分析综合能力。正因为如此,除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尤其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欧美发达国家,从来没有把超声、激光、辐射医疗设备列为“measuring instrument”的。

记者:关于“医用三源”问题的争论还没解决,现在又组建了“医学计量”和“临床医学计量”两个技术委员会,势必使局面更为复杂。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牛凤岐:这也是我所担心的。所以我建议:(1)首先要把医学测量、医学计量学、医学计量器具等核心概念界定清楚,为此必须遵循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不能搞“想当然”。(2)其界定涉及多个部门领域和全国人民权益,应该由密切相关的计量、医疗器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进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网络和纸质形式征求意见。(3)“医学计量器具”中的“医学”只是个用场,所测理化参数的学科归属才是更本质的东西,应该按此归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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