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应予以报废。 2、申请报废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填写“基础设施报废单”;由维修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职能部门同意;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医疗设备的报废,按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4、待报废医疗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统一交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处理。 5、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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