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请 登录 或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医工资讯 综合资讯 查看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0-6-24 10:19 阅读: 1007 评论: 0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ygzx1
[导读]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耗材目录》)采用准入法制定并定期更新 ...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耗材目录》)采用准入法制定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耗材目录》的确定、使用,以及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等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谈判确定首次医保支付标准;对于非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和调整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耗材目录》。《耗材目录》结构主要包括凡例和目录两部分。医用耗材的医保准入管理坚持保障基本、合理满足临床需要、科学规范、动态调整的原则,立足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成本,突出临床价值,在强化安全性、有效性及经济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逐步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应当是按规定在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同时具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等基本条件的医用耗材。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医用耗材不纳入目录:无法单独收费的;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的康复性器具;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方面专用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临床价值不高,可被完全替代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符合经评估风险大于收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对于新上市的医用耗材,首先按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如该医用耗材编码与目录内医用耗材编码一致,自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政策和规则与目录内相同编码的医用耗材一致;如该医用耗材编码与目录内医用耗材编码不一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是否纳入《耗材目录》。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医用耗材,均须经过集中采购相应程序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后采购。谈判准入的医用耗材在谈判协议期内直接挂网采购。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和使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及医保部门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
《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须同时符合由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具(急救、抢救可以适当放宽至非定点医疗机构)等五个条件,医保基金才予以支付;具备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具备由于耗材自身原因导致使用不成功的、超出实际植入数量的植入性耗材费用两种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和患者均不予支付。
在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谈判确定首次医保支付标准。谈判成功的,医保部门按照谈判协议确定的支付标准支付。谈判不成功的,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被纳入目录的要予以调出。医用耗材的谈判规则另行制定。对于非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和调整支付标准。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联盟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采购结果,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医用耗材的最低中选价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未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目录中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确定支付标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另行制定。

最新评论

扫码打开小程序

扫码安装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