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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扫描

2019-1-10 15:21 阅读: 405 评论: 0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ygzx1
[导读]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作为世界上最早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医疗器械监管职能也相对集中,由其下设的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负责医疗器械具体监管工作。CDRH的主要职能为:对拟上市的医疗器械申请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作为世界上最早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医疗器械监管职能也相对集中,由其下设的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负责医疗器械具体监管工作。CDRH的主要职能为:对拟上市的医疗器械申请进行审查;收集、分析并处理医疗器械和放射性电子产品在使用中有关损伤和其他经验的信息;为放射性电子产品和医疗器械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以及性能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医疗器械和放射性电子产品的符合性进行监管;为小规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性及其他非经济性帮助。
CDRH下设8个办公室,分别为中心主任办公室(OCD)、管理办公室(OM)、器械评价办公室(ODE)、科学及工程技术办公室(OSEL)、体外诊断和放射卫生办公室(OIR)、交流教育办公室(OCE)、合规办公室(OC)以及监测和生物统计办公室(OSB)。
除了总部之外,FDA尚设有5个区域办公室、20个地区办公室、13个实验室和150个派出检查站,这种垂直管理的体制模式有力地保证了FDA监管政令畅通、执法有力。
    严格的注册审查流程
FDA根据产品风险的高低,将医疗器械划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其审批形式分为豁免510(k)、510(k)和PMA三种,均由CDRH负责审批。绝大多数Ⅰ类器械均可以通过豁免510(k)上市,少数Ⅰ类和绝大多数Ⅱ类需通过510(k)路径,少数Ⅱ类及所有Ⅲ类产品均需通过PMA批准上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FDA总部对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进行统一管理,虽然有一部分Ⅱ类产品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评,但最终的批准权还在FDA总部,大区办公室和地区办公室等地方派驻机构均不具有上市前审批的权限。
在具体审查方面, FDA采取逐步深化的审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评资源耗费。受理时,FDA会严格审查材料是否包括法规中需要的全部资料,如果发现资料有遗漏,将量化判断该遗漏是否可以接受,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进入审查阶段后,FDA将对高风险产品开展小组审评。小组有一个项目主审(PMA Lead Reviewer),作为整个审评过程的直接联系人,负责与注册人进行沟通,还需要确保整个小组的工作符合审评的时间预期。小组一般包含一个医学审评员(Medical Officer)、一个来自OSB的统计师(Statistician)、一个流行病学审评员(Epidemiologist)和一个生物医学工程师(Biomedical Engineer)。此外,来自CDRH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在审批过程中提供各种各样的咨询意见,例如来自OC的器械生产专家和质量体系管理专家等。
    成熟的专家审评流程
为了更好地对PMA申请进行评估,FDA往往需要借助顾问咨询委员会的帮助。委员会委员大多是各个领域的科学家和临床医生。按照专业性区分,委员会包括心血管器械委员会、麻醉器械委员会等,共16个。ODE对是否借助专家委员会的力量来审评有明确的启动条件和委员选择流程。专家会最后的意见将作为FDA审评结论的参考,但并不是强制接受。
所有委员必须具有足够的教育背景、培训过程和工作经历。FDA会仔细对被提名委员的资质进行评估——不仅包括专业水平,更要调查其收入来源和财务状况,避免委员会内部和受审产品间出现利益相关。每一届委员任期为4年。
涉及具体审查,FDA采用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业人才的作用仍然举足轻重。书面审查阶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注册文件的审查同时进行;现场检查阶段会有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员和技术文件审查员共同到现场检查,形成审查结论。在临床核查方面,FDA合规办公室还包括一个生物研究监督分支,负责与FDA其他部门合作,以对临床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商业化临床试验机构和非临床实验室进行委派、合作和实地检查。
    严谨的“非独立决定”流程
为了保证审批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FDA实行“非独立决定”内部流程。顾名思义,即FDA不允许单个审评员独立地对一份申请材料作出最终决定。审评员被要求在工作过程中记录整个上市前审评的工作过程。而CDRH在向厂商发布决定信或补充材料意见前,需要管理层通过的签字证明。
ODE内部设有PMA和510(k)两个监督小组,他们独立于审评团队,工作性质类似企业中的合规部门,旨在确保ODE的审评环节和决定发布严格遵守并采用了通用规则和政策,进一步保证CDRH给出的医疗器械批准/改进意见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具体来讲,PMA和510(k)的审批团队执行上市前申请的技术审评,而监督小组则承担更多的行政责任。由于PMA和510(k)的全部流程中涉及CDRH下属的不同办公室和不同分支,监督小组力求确保同一份申请,不同经手人的检查标准是一致公正的。一般情况下,审批团队会尊重和听从监督小组关于审批一致性和流程方面的判断及建议。
监督小组的工作伴随上市前申请的审批同时进行,不会额外延长审批流程的时间。FDA向申请人发出PMA最终决定前,无论批准与否,一律都要先获得PMA监督小组的同意。而510(k)监督小组的工作内容基本与PMA监督小组一致,但其并不具有同样高度的决定权,只有在FDA发布“无法判定实质等同”即“不予注册”时,才需要获得510(k)监督小组的同意。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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