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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证

2015-1-21 10:40 阅读: 2600 评论: 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 编号:京药监备-17(市) 办理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号 第二十五条) 收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所列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与网上企业信息一致;
3.核对登载遗失声明的《首都医药》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企业申请之日距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已满1个月。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上填写证号、注明日期;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内容完整、正确、有效,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复印补证后的正副本,复印件随卷归档。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及时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人员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关键词:企业|申请材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特别申明:以上资料均来自于互联网,医工在线不能保证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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