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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审结5件走私翻新医疗器械的案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犯罪嫌疑人高某等7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这5起案件涉及的案走私翻新医疗设备,主要包括彩色超声波诊断仪、麻醉机百余台,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经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以虚报价格、伪造报关材料等方式,将在境外购买的翻新旧医疗器械,冒充全新医疗器械进行申报。上述翻新医疗器械进入中国境内后,被高价卖给河北、海南、山东多地多家医院用于医疗诊断,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危害。
2016年以来,上海、广东、深圳、陕西等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多次发现涉嫌国家禁止进口的“以旧充新”的旧医疗器械。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
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近日,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旧医疗器械的风险警示通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作业指导文件开展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加强进口医疗器械风险把控,将无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手、翻新、旧医疗设备拒之国门之外,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入境。
具体内容如下: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对进口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信息的验证力度,重点核实是否持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如对相关进口产品存在疑问,应及时与证书持有人或境外生产商核实产品信息。2、收货人和使用单位应切实遵守国家进口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清货物来源,严禁进口二手、翻新、旧医疗器械。 3、进口医疗器械用户和消费者应提高产品识别能力,对于购买的医疗器械应核实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必要时与证书持有人或境外生产商核实产品信息。进口医疗器械用户和消费者可向相关监督部门举报不合格产品信息。 4、各地检验检验机构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理进口不合格产品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海关及食药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