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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遇难题
一是发布未经审核。当前,商家只需注册官方微信,吸引用户对其进行“关注”,即可通过商业推送、话题探讨或资源共享等方式发布商业广告,在这一过程中,有些需要前置审批的广告在发布时并未取得发布资格。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面对新媒体,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涉及这一领域。
二是药械广告内容不实,虚夸疗效。商家在微信交流中有时会夸大药械产品的功能和疗效,例如“万人好评”“全网销量NO.1”“无任何毒副作用”“有效率达99%以上”等。这些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相关部门不可能给予审批。但在微信中,广告内容随意性大,虚假宣传的情形随处可见。
三是有违公序良俗。部分微信广告内容创意尺度过大,色情、恐怖等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充斥其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部分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安全套)在与用户进行微信交流时,为增加其产品的神秘性和传播的故事性,虚构若干色情故事,内容低俗。
四是管辖权不好确定,容易造成监管中的推诿扯皮。微信药械广告发布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受众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区域,无法确定违法广告的发生地,也不好确定相应机关的执法管辖权。这也成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障碍。
治理求良策
现阶段要加快依法监管微信药械广告行为的步伐,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明确微信药械广告的定义并纳入监管范畴。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不可能对微信广告进行释义,实际上其符合《广告法》中的相关定义。对此,我们必须正视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现实变化,建议尽快修订《广告法》,将新媒体违法广告监管纳入其中,增设相关处罚条款。
二要对微信广告内容进行分类。微信发布的药械广告中,会把对某一个药械品种的使用经验或体验制成“软文”,监管部门必须通过立法,在界定微信广告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什么是“软广告”、什么是“硬广告”、微信广告责任如何约定等,既能避免微信广告产生误解或歧义,也可以让所有微信药械广告发布行为真正纳入市场监管之中。
三要强化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安全用药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合理用药,提高公众对违法广告的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提醒大众理性消费,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准确、客观地发布违法药械广告公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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