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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厂家为何不愿出面投标说起

2015-4-10 13:32 阅读: 6800 评论: 0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ygzx1
[导读]近几年,参与医疗器械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方,几乎是清一色的 本地经营企业 ,而绝大多数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却退到投标现场幕后 这究竟是为什么? 避险心态缘起 黑名单 在几年前某地开展的政府招标采购中,一家跨国医 ...
近几年,参与医疗器械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方,几乎是清一色的“本地经营企业”,而绝大多数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却退到投标现场幕后——这究竟是为什么?
  避险心态缘起“黑名单”
在几年前某地开展的政府招标采购中,一家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商业贿赂被列入“黑名单”,并被逐出市场。此后,招标这件事发生了明显变化:尽管很多国外生产厂家在我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但他们更愿意委托“本地经营企业”出面投标,自己仅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而非出面投标。慢慢地,国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也仿效这种做法,即使就在“家门口”投标,也要委托那些“屡屡中标”的“本地经营企业”出面。
笔者了解到,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之所以这样调整投标策略是基于一种避险心态。很多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尤其是已经上市或正在申请上市的大型企业担心涉足“潜规则”被登上“黑名单”,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了规避风险,就将涉险“潜规则”的事交给经营企业去做。于是,大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运而生,其中一些企业在当地还有一定“背景”和“人脉”。虽然他们不显山不露水,但是他们接受了厂家的“重托”,通过“潜规则”给力投标。慢慢地,这些“本地经营企业”就在政府招标采购中近乎垄断了投标席位。
  中标价为何水涨船高
有人说,“这些‘本地经营企业’也给地方财政增加了税收,没有什么不好啊”。
笔者认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者的说辞。他们想“保护”的不是地方财政,而是借“潜规则”自肥的人。
很少有人就此去仔细比较地方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增幅孰高孰低,但是“潜规则”大行其道是广泛存在的不良问题。不妨估算一下:在投标中,“本地经营企业”往往靠花钱办事,以后还要分走一大块利润,这会导致整个投标运作成本明显加大,投标价、中标价被抬高。保守地估计,和数年前相比,医疗器械中标价涨幅至少在40%以上,有的甚至翻倍,财政支出也明显增加了。任由这样发展,政府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就会荡然无存,投标运作的“隐性成本”猛涨会进一步推高中标价,其结果是财政支出的增幅超过地方税收的增幅。
  混淆售后责任主体
有的采购人员说,“由‘当地经营企业’中标,售后服务会比较方便”。
很多业内人士都知道,售后服务的责任主体历来都是生产企业。他们的分公司、办事处、售后服务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售后事宜。而围在采购单位“身边”的那些经营企业,绝大多数是没有售后服务能力的。这些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的合作可能比较短暂,有可能是一单一授权、一单一个合作周期,待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尾款付讫,经营企业很可能就要脱身了。因此,指望经营企业提供可靠、长久的售后服务,那真是找错了对象。
  找投标专业户不踏实
那些“专营政府采购”的“本地经营企业”,多数规模小、注册资金不实、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医疗器械的时间往往也不是很长,其中不少经营企业难以保证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商业信誉和财会制度也难以让人放心。
要知道,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具有金额大、社会责任重、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高的特殊性,而那些“投标专业户”多数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定条件,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令人生疑。更有甚者,一个老板注册多个名目的经营企业,他的企业随市场变换角色,或一起出动围标,或拿出一两家公司帮兄弟公司陪标。今天我陪你,明天你陪我,利益均沾。风声紧了,企业就“隐身”、注销,打“游击战”,躲过风头又改头换面。政府采购项目同这样的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合作项目,踏实得了吗?
  “潜规则”的根子在采购人
生产厂家直接参与投标,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和那些“偷偷摸摸”的花销,降低投标运营成本,投标价、中标价也会随之下降,采购效率则会大大增加,而厂家的利润并不会降低。但是如今,生产厂家为规避“潜规则”风险不愿出面投标;经营企业向“潜规则”低头,其原因既是为了生存,也是与某些采购人达成了共同利益。
笔者认为,“潜规则”的根子在采购人。凡是敢大模大样陪标、围标的,其背后几乎都有采购人的影子。要打消生产厂家的避险心态,就要大力反腐,重点依法查处采购人暗箱操作的权力寻租和干扰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挤压“潜规则”的生存空间,让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都相信,不靠人脉,不行贿,拿出诚意投标,一样能中标,让投标市场重拾对明规则的信心。
  让各家企业同台竞争
反腐是一项长期工程。笔者认为,当前不妨从操作层面上推动生产厂家直接投标:招标标段的划分(分包)尽可能便于厂家组织货源;同时,政府采购政策要向厂家直接投标适当倾斜。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生产厂家都要自己去投标,授权当地经营企业投标依然是市场的一种选择。有些采购项目货品琐碎,单一货品采购金额小、利润薄,其获利可能还不及企业参与投标的成本投入。对于这种情况,厂家就可以委托经营企业投标,而经营企业把分散的小额单子集中起来进行投标,也会增加合理获利空间。
政府采购需要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生产、经营企业在这个竞争平台上都不应该垄断投标市场,信誉好、实力强的经营企业可以同台竞争,或与厂家联手参与竞争,从而使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都有一席之地。
如同“八项规定”迫使那些依赖公款消费的酒楼转变了经营方式一样,专靠“潜规则”生存的经营企业,也该改弦易辙了。
注: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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