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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4-8-13 13:09 阅读: 3445 评论: 0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医工在线
[导读]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总局令8号公布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医疗器械经

记者: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有何区别?
答: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按照销售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记者: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有何特殊要求?
答: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是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是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三是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和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四是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记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哪些手续?
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记者: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许可或者备案?
答: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向新设立的独立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新设立的独立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记者: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自产的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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