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及两家用户的使用意见; 7)原产品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属于16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属于16号令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8)属于16号令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9)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申请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11)产品规格型号列表(如有需要)。 3、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六、管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507室 电话:021-63356600转注册处;传真:021-63113215 七、受理地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600转6001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八、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关键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号令|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 特别申明:以上资料均来自于互联网,医工在线不能保证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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