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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规:口罩、呼吸机等医疗物资实施出口检验

2020-5-14 15:35 阅读: 11403 评论: 0 来源: 新浪医药新闻 编辑: ygzx1
[导读]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 ...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俗称的法定检验(简称法检),根据公告的附件名单,此次法检的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抗疫医疗物资。什么是法检?所谓法检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属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也是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简而言之,法检商品需经过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海关方可放行,这也意味着医疗防护物资出口质量再一次得到严控。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明确要求出口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产品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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