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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加速上市

2018-10-30 15:21 阅读: 839 评论: 0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ygzx1
[导读]推动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加速上市 ——《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发布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 ...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鼓励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研发。《指导原则》从适用范围、沟通交流、临床前研究、免于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临床试验基本原则、批准上市条件等方面,对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作出指导性规定。
上海健康医学院医疗产品管理专业主任蒋海洪认为,《指导原则》为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研发和审评指明了方向,合理减免临床试验、以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等举措,体现了以患者利益为出发点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可用可及目标的实现。
    不限制沟通次数
罕见病是指发病率很低的一类疾病,这些疾病往往是严重、慢性、遗传性的,且常常危及生命。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罕见病是指患病人数占总人口数0.65‰~1‰的疾病。由于人们对罕见病的了解有限,罕见病治疗普遍存在科研投入少、缺乏有效诊疗手段等问题。
目前全球真正仅用于罕见病治疗的医疗器械并不多。“为了让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早日惠及患者,《指导原则》规定了申请人在注册申报前可进行沟通交流,并明确了沟通所需材料。此举有助于审评部门在该类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同时,《指导原则》并未对沟通交流次数作出限制,有助于这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六部部长安娟娟对记者说。
根据《指导原则》,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报前,可向相关产品技术审评部门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以对《指导原则》的适用性以及应采取的临床评价路径进行确认。针对适用于《指导原则》的注册申报项目,申请人还可对重大技术、重大安全性、临床试验方案等问题向技术审评部门进一步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此外,《指导原则》还规定,技术审评部门必要时参照审评机构与注册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等相关程序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合理减免临床试验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创新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指导原则》非常好地落实了《创新意见》。”蒋海洪指出,《指导原则》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的风险收益比、与已上市产品的同品种比对、境外已上市产品数据接受三方面,对“免于临床试验”作出规定,有助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快速上市。
《指导原则》明确,针对用于罕见病治疗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前经过充分研究或有其他证据能够确定患者使用该器械受益显著大于风险的,企业在与技术审评部门进行沟通的前提下,根据技术审评部门的意见,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针对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可采用同品种比对的方式对其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评价;针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可采用同品种比对方式对其临床样本检测性能进行确认。前提条件是,上述评价过程所选择的同品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验证。
针对境外已上市的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满足《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可在注册时作为临床试验资料申报,如技术审评过程中审评部门认为产品上市前无需再补充境内临床试验的,可免于临床试验。
专家指出,临床试验病例数无法满足统计学要求,是制约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上市的重要因素。安娟娟表示,《指导原则》确定的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临床试验病例数可酌情减少原则,使该类产品在现有临床试验条件下,既能最大限度验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又能尽快上市,满足临床需求。
记者看到,《指导原则》规定,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医疗器械在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方案时,“病例数可不满足统计学要求,但研究者应明确病例数确定的合理依据”。上海逸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聂红林认为,此举科学解决了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难点问题。
    有条件批准上市
“《指导原则》明确了对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进行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几种情形,以及后续产品延续注册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回应了相关企业关心的问题。”蒋海洪说。
《指导原则》明确,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可根据产品风险受益、产品预期临床应用情况、上市前研究等因素附带条件批准上市。注册人应按照注册证载明内容开展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告管理部门;注册管理部门应综合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研究情况,减少或取消产品注册时所附带条件。
《指导原则》同时强调,产品延续注册时,对于未完成上市后产品评价的,在注册人提供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可准予延续,同时修改注册证中附带批准条件,申请人应继续产品评价工作;对于无故未完成上市后评价或注册人提交的临床使用数据及评价结果显示产品未满足安全有效性要求的,注册管理部门应视情况在延续注册申请时不予批准。
安娟娟表示,在附带条件批准上市方面,《指导原则》可根据产品风险受益、预期临床使用情况、上市前研究等因素,批准上市后可限制产品使用机构及明确患者需知情同意的内容,旨在降低产品临床应用风险;同时要求注册人继续开展产品上市后评价,则是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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