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请 登录 或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医工资讯 综合资讯 查看内容

国家卫健委:新增三类独立医疗中心!

2018-6-14 08:55 阅读: 3488 评论: 0 编辑: 南国知心
[导读]6月1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出明确规定。
昨天,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通知》鼓励上述三类独立医疗机构的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鼓励机构集团化经营
《通知》明确指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鼓励发展的同时,国家卫健委对三类独立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也在加强。《通知》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通知》建议,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相关消毒供应机构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设置
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上,国家卫健委对三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分别做出如下规定: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溯,保证质量。
在科室设置上,《通知》指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在人员配备上,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在设备配置上,《通知》分别对清洗手术硬器械、清洗软器械、清洗软式内镜、质量检测、信息化等方面应配备设备做出明确规定。
2、健康体检中心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通知》指出,在诊疗科目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健康体检中心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在科室设置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在人员设备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当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
3、眼科医院
《通知》规定,眼科医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在科室设置上,眼科医院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在人员设置上,《通知》要求,眼科医院医护比至少达到1:1,且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在设备配置上,《通知》提出,眼科医院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同时,要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最新评论

扫码打开小程序

扫码安装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