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 编号:京药监备-17(市) 办理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号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2个工作日 适用范围: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办理。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接收 企业应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补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1份 2.在《首都医药》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注明丢失正本、还是副本);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和申请材料目录; 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接收。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期限:即日 |